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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] [新聞] 手機鈴聲下載一首代價3萬元

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4-1-22 07:32 PM 編輯

新聞:
  手機鈴聲多采多姿,許多入口網站也滿足手機族的需求,提供的流行音樂推陳出新,不過日前卻有唱片公司跟網站的侵權糾紛,判賠了將近百萬元。
由凱○通訊有限公司經營的「小螞○手機下載情報站」,因為事先沒有取得唱片公司的同意,擅自提供網站用戶付費下載流行音樂,環球與豐華兩家唱片公司,提出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訴訟,台北地院以一首3萬元裁定,遭到侵權22首音樂的環球音樂獲賠66萬元、而遭侵權10首的豐華獲賠30萬元,凱○通訊付出了96萬元的代價。


法律教室:
  本案例報導的事實,事屬於侵害著作權的案例,先向大家說明什麼是著作權?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,凡舉語文著作、音樂著作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、美術著作、攝影著作、圖形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、建築著作、電腦程式著作。因此,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,所謂「智慧財產權」乃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的,為了保護創作發明者的權益,就以法律創設的一種權利,著作權正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權利。

一、著作權的內容有那些?
(一)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(二)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。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,但得約定不行使。
(三)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。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。
二、那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?
著作權僅保護著作的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的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例如:語文著作保護的是文字的敘述,但文字敘述所傳達的觀念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。另外,基於公眾方便利用的考量,或因其通用性,著作權法特別明定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:
(一)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、講稿、新聞稿及其他文書。
(二)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(三)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(四)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(五)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三、著作權的內容有那些?
(一)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
人生就像舞臺,不到謝幕,你就永遠不會知道自己有多精彩。
人之所以快樂,並不是因為他擁有的多,而是因為計較的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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